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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自行移除或捉補危害農林作物之野生動物申請書及申請流程

  • 發布單位:林務科

壹、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規定: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貳: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2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因此,如農民朋友有發現作物受到一般野生動物危害,務必填具申請書,備齊相關文件,向當地區公所轉送市府審核,經同意後才能捕捉或移除野生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