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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違規架設獸鋏、陷阱獵捕野生動物

  • 發布單位:林務科

一、近來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接獲民眾陳情,有人使用獸鋏或陷阱等獵捕野生動物。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為之。違者獵捕一般類動物可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獵捕保育類動物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除野保法第2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或第21之1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之必要者經申請許可後,始得使用前項所述之獵捕方法為之。
三 、如民眾發現有人以獸鋏或陷阱等工具獵捕野生動物,請通知本府農業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