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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漁牧-如何申辦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

  • 權責單位:資訊中心
  • 發布日期:112-10-12

依據漁業法、桃園市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規定,申辦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需檢附以下證件、書表、表單、附件,向魚塭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辦: 1.土地登記簿謄本,但機關得以電腦查詢地籍資料者免附。如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共有人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或租約;如為公有土地,應附公有養魚池租賃契約。 2.申請人身分或設立證明文件。 3.水權狀、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 4.地籍圖、養殖場位置略圖及養殖場分配圖。5.魚塭為共同經營者,應附共同經營切結書。
前項申請案件經區公所派員勘查後,轉報本府核發養殖漁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