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農業金融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信用部經營之業務項目以下列為限:一、收受存款。二、辦理放款。三、會員(會員同戶家屬)及贊助會員從事農業產銷所需設備之租賃。四、國內匯款。五、代理收付款項。六、出租保管箱業務。七、代理服務業務。八、受託代理鄉(鎮、市)公庫。九、全國農業金庫委託業務。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