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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漁牧-請問如何辦理畜牧業及漁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 權責單位:資訊中心
  • 發布日期:112-11-14

1.依據「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第12條第1項規定:
(1)農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10日內填具申請表,向受災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必要時得邀請當地農會、漁會協助,逾期不予受理。
(2)各區公所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30日內完成勘查,並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主管機關。
(3)直轄市主管機關收受區公所救助統計表之翌日起7日內完成抽查,並將救助統計表及抽查紀錄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4)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直轄市機關救助統計表及抽查紀錄表之翌日起7日內完成審核,將符合救助條件者之救助款逕撥直轄市主管機關或區公所,由區公所或設有信用部之農會、漁會或承受農會、漁會信用部之金融機構發放。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救助:
(1)經營農、林、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
(2)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
(3)當季養殖水產物於天然災害發生前,未向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申報養殖之種類、數量、放養日期、規格及購價等資料者。
(4)誤導區公所勘查人員勘查與申報受災地點不符之地點。
(5)申報受災地點未實際做農業生產使用或實際受災項目與申報項目不符。
(6)申報項目損失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3. 申請時應攜帶下列證件資料到受災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1)身分證
(2)印章
(3)農漁會或郵局存款簿
(4)相關文件:
漁業-
陸上養殖部分:養殖漁業登記證、放養量申報證明、水權(源)證明。
海上養殖部分: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放養量申報證明。
畜牧-
公告飼養規模以上農民,檢具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受災相片、化製三聯單、畜禽購入證明。
公告飼養規模以下農民,附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若為承租戶,則附租賃契約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