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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漁牧-漁港泊位申請(如何申請自用遊艇停泊竹圍漁港娛樂漁船碼頭)?

  • 權責單位:資訊中心
  • 發布日期:112-11-14

一、申請對象:須已領有船舶執照之船隻為限之自用遊艇、帆船。
二、停泊費用:依「桃園市永安、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第1條第1項規定,海上遊樂船舶(包括自用小船、自用遊艇等從事海上休閒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十元至六十元計收。
半年停:每船噸每日40元,以申請6個月停泊為限,未停滿6個月費用以6個月計,採預繳制。
季停:每船噸每日45元,以申請3個月停泊為限,未停滿3個月費用以3個月計,採預繳制。
月停:每船噸每日50元,以申請1個月停泊為限,未停滿1個月費用以1個月計,採預繳制。
臨停:每船噸每日60元,最多限停7日,須事先申請,並由本局同意後方可停泊,未停滿1日費用以1日計,採預繳制。
三、收費以總噸位計算(未滿5噸以5噸計);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凡設籍桃園市市民、法人機構及公司行號等按八折計收。採預繳制,未預繳者,取消停泊申請;提前離港者不予退費;逾核准停泊期限而未離港者,以臨停(每船噸60元/日)費率計算每日之停泊費用。申請人以船舶所有人為限。
四、申請書件:「桃園市竹圍漁港娛樂漁業漁船碼頭遊艇」、遊艇證書/小船執照影本、動力船舶駕駛執照、身份證影本(須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章)。
五、申請時,請檢具書件及費用逕向本府農業局漁牧科提出申請。
六、初審合格後,公文通知並依規定繳交費用。
七、依指定區域停泊並依漁港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