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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審查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農地管理科
  • 法規體系:農業類
  • 發布日期:109-01-02
  • 法規生效日期:104-11-15

 

桃園市政府審查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作業要點民國 104  11  13  發布/函頒 )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之申請核定事項,特設本市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審查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工務局、水務局、地政局、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交通局、農業局及建築基地所在地之區公所等機關代表兼之。
審查小組任務為辦理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申請案件之核定作業,審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條、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



三、申請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地形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
(二)農業生產經營計畫書(含目前使用情形及未來農業利用規劃)。
(三)申請人戶籍謄本。
(四)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不得少於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尺)。
(五)最近六個月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六)各起造人應附無農舍證明並切結申請之農業用地未曾興建農舍或提供申請興建農舍計算面積使用之文件。
(七)集村興建農舍起造人與提供建築基地所有權人之共同協議書。
(八)都市計畫地區應檢附建築線指示(定)圖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或免指示建築線地區公告圖。
(九)非都市土地地區應檢附建築線指示(定)圖及現況套繪地籍實測圖,並經相關技師簽證。
(十)各起造人之建築基地(含公共設施)分割(含分配)協議書。
(十一)位於山坡地範圍土地應檢附坡度分析圖。
(十二)其他相關文件。



四、本府受理前點之申請,應由本府農業局訂定日期會勘並召開審查小組會議辦理審查。
前項審查通過者,由本府於七日內核發資格符合證明文件;審查未通過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展延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者,逕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審查項目內容如審查表(如附表)。

五、申請人取得農業用地集村興建農舍資格符合證明文件後,應依本辦法規定備具相關書圖文件,向本府建築管理處申請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