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為輔導農業機械化,提升農耕作業效率,輔導農民購置農業普遍需求之種植、管理、收穫、分級及採後處理等農機,協助紓解農民於農忙時期農業機械調度順暢,增加收穫效率及產量,進而提升農民收益。
二、 實施期間: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底止。
三、 申請期間:
(一) 表列農機: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統一受理至115年8月31日止,如核定預算額度用罄,即本(115)年度該區受理完畢。
(二) 非表列農機:由農會受理農民實際需求至115年2月28日,依受理案件製作細部計畫及評分排序表,提送所在地公所,所在地公所於115年3月15日前辦理初審作業,初審通過後由所在地公所彙整,並於115年3月31日前提報執行細部計畫,本府於115年5月31日前辦理複審及核定作業。(本府得依實際需求召開複審會議,複審會議應由公所協同農會說明補助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