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依據「桃園市申請農業用地改良作業要點」向本府(農業局)提出申請,並檢具下列書件各乙式八份:
(一) 農地改良申請書。
(二)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 農地改良使用計畫書。
(四) 農地現況照片。
(五)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土方來源證明(購土證明)。
(七)測量技師或測量公司出具之「土方計算成果書圖」
(八) 其他必要書件。
二、土方來源應為本市合法土資場,回填土方僅限於黏質或粉質土壤(B3或B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