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之規定。 規費: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面積在1公頃以下者,每件新台幣3,000元;超過一公頃者,超過0.5公頃加收新台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