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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餘養豬禁止政策

  • 發布單位:漁牧科
  • 發布日期:113-04-03

廚餘養豬禁止政策


農業部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起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但領有登記飼養規模達200頭以上,且取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再利用者,不在此限」

違反公告事項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緩,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另依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