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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農地農舍業務管理

  • 發布單位:農地管理科
  • 發布日期:111-01-03

1.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興建農舍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立法意旨,以及維持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之規定,以確認農舍供確供農業使用,不破壞農業生產環境,本局嚴謹審查興建農舍農民資格,並於取得農舍使用執照後加強稽查,以度不法使用。

2.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1)已成年者。

(2)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3)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4)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5)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