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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查處業務

  • 發布單位:農地管理科
  • 發布日期:112-01-03

1.有關農地使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1)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2)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3)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2.農地違規使用經由市政信箱、民眾檢舉、公所及各局處查報等,由本局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審認是否符合農業使用,如有違規情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規定移請相關權責單位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核處。

3.本局後續將加強辦理轄內非都市農業用地之巡查,尤其對於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內違規使用案件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環境保護情事及經追蹤列管仍未結案者,將通知相關單位執行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及強制拆除等措施,俾利維護農業生產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