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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業務

  • 發布單位:農地管理科
  • 發布日期:112-01-05

1.基於糧食安全考量,農地資源應加強保護管理,農地利用亦從早期著重生產功能,演變為強調兼具生態、生活等多元價值功能,故農地原則不宜輕易釋放,而農地變更回饋金繳交之計算基準。

2.農地變更回饋金之計算,係以「變更編定面積」×「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基準」。依據農業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5年5月25日修正發布之「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4條規定: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申請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回饋金繳交基準如下:

(1)變更供農(漁)業產、製、儲、銷、休閒及其他農業使用之相關設施,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

(2)變更供前款以外之事業設施使用,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五十為計算基準。」。

3.112年度第一季(112年1月1日至112年3月31日)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共42件,收取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回饋金額總計160,148,554,元。第二季(112年4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截止)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共41件,收取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回饋金額總計145,764,428元。第三季(112年7月1日至112年9月30日截止)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共59件,收取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回饋金額總計230,518,095元。第四季(112年10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截止)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共38件,收取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回饋金額總計126,857,0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