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
有鑑於肥料品質攸關土壤環境、農作物產量及品質安全。其中農業部農糧署責成各區分署及縣市政府針對市售面肥料加強控管,如辦理肥料製造、輸入業者實地查驗與市售肥料品質、標示及廣告查驗等查核項目。以下為相關肥料抽驗說明:
一、抽驗地點:
1.由農糧署北區分署依相關規定會同本府辦理轄內肥料製造、輸入業者實地查驗作業。
2.由本府針對本市轄內販賣肥料業者進行隨機抽驗工作,包含各大賣場、各區農會肥料倉庫及各零售批發業者均為受檢目標。
二、肥料品質查驗:
1.依據:
肥料管理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製造或輸入之肥料,其品質應符合本法規定,標準檢驗主管機關並得實施檢驗。」
2.違反:
肥料管理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出廠或輸入之肥料,其品質未符合登記成分或本法規定之規格者。」
三、肥料標示查驗:
1.依據:
肥料管理法第13條規定:「肥料標示,應以中文記載下列事項︰一、肥料登記證字號。二、肥料品目。三、登記成分、性狀及包裝重量、容量。四、肥料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名稱及地址。五、肥料製造工廠 (場) 名稱及地址。六、使用方法及使用量。七、製造年、月、批號及有效期限。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標示之事項。」
2.違反:
肥料管理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標示不明、標示不全、標示不實或未標示者。」
四、本局112年執行市售肥料抽驗件數計45件,檢驗結果4件品質不合格,均依法裁處。113年將持續依法抽驗市售肥料。
辦理水稻產業專案輔導施用含稻草分解菌有機質肥料推廣計畫:
農糧署113年持續補助本市辦理水稻產業專案輔導施用含稻草分解菌有機質肥料推廣計畫,年度補助農會辦理稻草現地處理守護健康說明會共3場次,本(113)年規劃由大溪、新屋及大園區農會於水稻第二期收穫前辦理。
農糧署水稻產業專案輔導施用含稻草分解菌有機質肥料品牌推薦名單一覽表
https://www.a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2214
農藥管理
緣由:
消費者對農產品農藥殘留非常重視, 本府透過加強源頭控管 及配合農業部農糧署進行依「農藥管理法」執行田間、集貨場等生產端及流通至供應商階段之上市前農產品抽驗工作,藉由田間蔬果抽驗,掌握農民用藥安全,如送檢後結果不合格,立即請農民禁止採收或於流通市場下架,依「農藥管理法」裁處,亦與農業部桃園區農業改良場及農會配合辦理安全用藥講習宣導,輔導農民正確用藥觀念。透過上述強化各階段產品藥物殘留監測,輔導農民生產安全產品,強化其生產責任,以確保農產品品質及維護消費者權益,相關執行說明如下:
一、抽驗地點: 本市轄內各區之田間、集貨場及校園營養午餐。
二、抽驗項目:農糧作物(高風險作物、 有機、生產追溯、產銷履歷等 )
三、抽驗品質:
(一)使用核准登記使用範圍之農藥超出衛生單位公告農藥殘留安全容許量,由本府農業局通知農民「不得販售該蔬果」,秉權責管制該項產品,追蹤原因、加強輔導農民遵守安全採收期之規定採收、製作輔導紀錄及再予抽驗監測,合格後始得販售。
(二)使用未核准登記使用範圍之農藥,本府通知農民「不得販售該蔬果」,並依農藥管理法查處。
四、安全用藥教育:
為提昇農民用藥,本局與本市各區農會及桃園區農業改良場合計舉辦多場安全用藥教育宣導及座談會,以期帶領農民以知識管理方式從事農務工作。
五、源頭控管:
(一)定期辦理每年農藥管理人員複訓課程:113年共計參訓236人次。
(二)農藥實名制:依農藥管理法29條規定,販賣業者應備置簿冊或採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登記購買者姓名、住址、年齡、聯絡方式、購買農藥之名稱及數量。
(三)農藥銷售落實陳報:依農藥管理法35條規定,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應就農藥種類分別記載其生產、輸入、購入、銷售之數量及交易對象。
(四)農業部公告自113年4月1日起陶斯松為禁用農藥,本府於112年辦理轄下生產業者原體回收,並於113年8月辦理轄下販賣業者成品農藥回收,10月完成清運銷毀作業,避免該農藥持續流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