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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沿近海漁業管制規定

  • 發布單位:漁牧科
  • 發布日期:113-08-20

本市沿近海漁業管制規定
特定漁業管理重點進出港查核重點海上查緝重點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一.漁船、舢舨、漁筏之漁業人均應向農業部申請裝設航程紀錄器(以下簡稱紀錄器)。
二.裝設紀錄器之漁船、舢舨、漁筏,按紀錄器記錄之作業時數,依下列基準計算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
勾稽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安檢資訊系統所登載之進出港時間(以下簡稱出海時數),核算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有無擅自抽離漁船用油情形。
魩鱙漁業一.禁漁區:距岸1000公尺以內海域。
二.禁漁期:每年6/16-9/15。
一、攜帶魩鱙漁具漁船是否取得當年度魩鱙漁業兼營許可。
二、是否於禁漁期間攜帶魩鱙漁具出港。
從事魩鱙漁業漁船是否領有魩鱙漁業執照及魩鱙漁船是否於禁漁區及禁漁期作業。
流袋網漁業每年6/16-9/15禁止於本市12浬海域內採捕。是否於禁漁期攜帶流袋網出港。是否於禁止期間及海域從事流袋網作業。
拖網漁業總噸位未滿50之拖網漁船,除須遵守農業部「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規定,禁止拖網漁船於距岸三浬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每年6月16日至8月15日,禁止於本市3至6浬海域範圍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一.攜帶拖網漁具漁船是否領有拖網漁業執照。
二.未經許可載有拖網漁具漁船進港時,漁具之使用情形及漁獲組成。
是否於禁漁區及禁漁期拖網作業。
刺網漁業一、每年6月16日至8月15日,禁止刺網漁業漁船(筏)於本市距岸3浬海域內作業。
二、刺網漁船依「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規定,出港作業前,刺網漁具應依規定之方式標示漁船統一編號。
出港作業刺網漁船之刺網漁具是否依規定完成實名標示。一、是否於禁漁區及禁漁期間刺網作業。
二、海上作業刺網漁船之刺網漁具是否完成實名標示。
鰻苗漁業依據「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每年3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禁止捕撈鰻苗。是否於禁漁期間採捕鰻苗。是否於禁漁期間採捕鰻苗。



二、本市漁業資源保育現況
為避免資源過度利用,確保再生能力,本市漁業資源保育由以下層面著手:
(一)傳統漁業轉型輔導:包括打造觀光漁港、假日觀光漁市及魚貨直銷中心之輔導。
(二)漁業資源教育宣導:包括各式活動宣導、內部漁民講習。
(三)降低漁撈努力量:包括休漁獎勵及刺網轉型。
(四)推動資源培育工作:包括封溪護魚、魚苗放流。
(五)強化保育與管理作為:包括拖網漁業、刺網漁業、魩鱙漁業、鰻苗漁業之管制與查緝工作。

三、漁業資源保育願景
(一)短程願景:持續落實現階段各層面漁業資源保育工作,養成全民對漁業保育的意識。
(二)中程願景:積極向中央及民間單位爭取資金和人力,以確保本市有質量更佳的觀光漁港大型建設,及進行水域巡守、漁民教育宣導等活動。
(三)長程願景:漁業之永續經營需擴大漁業資源保育規劃,與鄰近地方政府共同制定準則,構築兼顧產業及生態的北台灣海洋願景。
四、挑戰與契機
近年對於漁業永續發展及避免漁業資源過度利用,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自1981年起即建立漁業之監控、管制及調查(Monitor Control and Surveillance, MCS)制度,並成為世界各國及我國漁業管理之必要作為及目標。另有關環保意識的抬頭,如何減少海洋漁業廢棄物及確保漁業資源永續,將是一大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