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 | 一.漁船、舢舨、漁筏之漁業人均應向農業部申請裝設航程紀錄器(以下簡稱紀錄器)。 二.裝設紀錄器之漁船、舢舨、漁筏,按紀錄器記錄之作業時數,依下列基準計算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 | 勾稽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安檢資訊系統所登載之進出港時間(以下簡稱出海時數),核算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 | 有無擅自抽離漁船用油情形。 |
魩鱙漁業 | 一.禁漁區:距岸1000公尺以內海域。 二.禁漁期:每年6/16-9/15。 | 一、攜帶魩鱙漁具漁船是否取得當年度魩鱙漁業兼營許可。 二、是否於禁漁期間攜帶魩鱙漁具出港。 | 從事魩鱙漁業漁船是否領有魩鱙漁業執照及魩鱙漁船是否於禁漁區及禁漁期作業。 |
流袋網漁業 | 每年6/16-9/15禁止於本市12浬海域內採捕。 | 是否於禁漁期攜帶流袋網出港。 | 是否於禁止期間及海域從事流袋網作業。 |
拖網漁業 | 總噸位未滿50之拖網漁船,除須遵守農業部「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規定,禁止拖網漁船於距岸三浬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每年6月16日至8月15日,禁止於本市3至6浬海域範圍內拖曳網具作業或投網、揚網。 | 一.攜帶拖網漁具漁船是否領有拖網漁業執照。 二.未經許可載有拖網漁具漁船進港時,漁具之使用情形及漁獲組成。 | 是否於禁漁區及禁漁期拖網作業。 |
刺網漁業 | 一、每年6月16日至8月15日,禁止刺網漁業漁船(筏)於本市距岸3浬海域內作業。 二、刺網漁船依「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規定,出港作業前,刺網漁具應依規定之方式標示漁船統一編號。 | 出港作業刺網漁船之刺網漁具是否依規定完成實名標示。 | 一、是否於禁漁區及禁漁期間刺網作業。 二、海上作業刺網漁船之刺網漁具是否完成實名標示。 |
鰻苗漁業 | 依據「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每年3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禁止捕撈鰻苗。 | 是否於禁漁期間採捕鰻苗。 | 是否於禁漁期間採捕鰻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