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桃園市政府核發、補發或換發農藥販賣業執照,每件收費新臺幣一千元。第 3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桃園市政府核發、補發或換發農藥販賣業執照,每件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 3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