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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113/09/25更新)

  • 發布單位:農務科
  • 法規體系:農業類
  • 發布日期:113-09-25
  • 法規生效日期:110-12-23

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第九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及 第九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市合法立案之農會、漁會、肉品市場、家畜禽屠宰場、農產品批發市場、魚市場、禽畜糞堆肥場或合作農場。

(二)本市農業產銷班、青年農民聯誼會。

(三)本市農、漁民。

(四)辦理與農業、生態、保育、自然資源、環境綠美化有關之法人、團體、機關或學校


五、申請補助者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實施計畫書(如附件)。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之資料。

(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前項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九、撥款及核銷程序

(一)經本局審核同意補助者,應於實施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款收據、會計報告、經費支出明細表、接受桃園市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成果報告(依本局通知配合提送),以及各項支出憑證正本,送本局核銷;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詳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三)補助經費屬工程部分,需分期撥款者,於工程發包後檢附合約書,撥付補助款百分之三十,再依執行率或工程估驗進度逐次撥款,工程驗收完成後檢據撥付尾款。但為特殊工程經簽奉核可,得依合約書內容規定,不受第一款規定限制。

(四)因特殊需求,得專案簽奉核准,於執行前預付撥款或於執行期程中分期撥付補助款後,再依第一款辦理經費核銷。

(五)申請補助計畫無法在限期內或當年度完成者,不予撥付尾款,因不可抗力事故影響執行進度及經費核銷,得敘明理由,專案申請 核准展延,並保留補助款。

(六)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728&kw=%e8%be%b2%e6%a5%ad%e5%b1%80%e8%a3%9c%e5%8a%a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