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一、為規範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機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請託關說事件之登錄與查察作業,符合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範對象為服務於本府各機關學校,受有薪俸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三、本要點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四、下列行為,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五、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機關學校,其首長應指定專責登錄人員。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請託關說者,應向本府政風處登錄。
六、各機關學校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循級陳報至上級機關政風機構,本府一級機關未設政風機構者,逕送本府政風處,經本府政風處彙整轉法務部廉政署查考。
七、本府政風處就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資料,應辦理抽查。
前項抽查作業,得請相關機關配合查察,以釐清相關事實。如發現有疑涉貪瀆不法之情形者,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八、各機關學校登錄之請託關說資料,經篩選分析,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者,應對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九、第二點之規範對象就受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經查證屬實者,應嚴予懲處。
十、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如有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者,各機關學校或其上級機關應懲處相關人員。
前點及前項違失人員如為政務人員,得視其情節輕重,移送監察院審查。
十一、各機關學校處理請託關說之獎懲處理原則,準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法務部訂定之原則。
十二、本府政風處應按季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統計類型、數量及違反本要點受懲戒確定之人員姓名、事由公開於資訊網路。
依本要點登錄資料應保存十年。
十三、請託關說事件登錄標準格式如附件。
十四、各機關學校應加強宣導有關禁止請託關說之規定。
十五、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