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供存放肥料、農藥、種子、農具、器皿、農產品等使用,農業用地面積達0.1公頃以上者,每0.1公頃得興建樓地板20平方公尺,樓地板最大興建面積以200平方公尺為限。二、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興建農舍者,不得申請興建農業資材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