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第35條: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二、可向當地警察單位及市政府農業局檢舉前往查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