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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漁牧-如何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0501-20140313-00001

  • 權責單位:資訊中心
  • 發布日期:112-12-14

1.依據農業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得視農業損失程度,將救助地區及品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如附表)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必要時,得商請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場所協助勘查認定農業損失。但農作物災情無法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顯現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提報。
2.同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農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十日內填具申請表,向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必要時得邀請當地農會、漁會協助,逾期不予受理。
3.農民申請救助項目與農業部公告或同意災害救助項目相同,且經基層公所派員實地勘查認定損失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始符合災害救助條件。
4.應攜帶之證件或資料:
(1)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存續有效期間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
(2)身分證、農漁會存款簿和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