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農會法第3條規定:「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2.依據本府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所載,本市各級農會(不含中華民國農會)之金融業務、輔導業務為本府農業局權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