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預審制度:
壹、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農業用地係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者、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
貳、惟依同法第十條,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叁、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特訂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肆、作業流程 :
一、受理審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1、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符後同時一次分會相關單位審核。
2、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繳交審查規費。
二、書面審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審查書件是否齊全。
2、審查條件是否符合規定。
三、現場會勘 :會同相關單位實地勘查。
四、各業管書面審核 :
1、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繳交回饋金。
2、依次同時分會不同業管單位。
五、目的事業主管單位通知申請人至農業單位繳交回饋金。
六、由地政單位或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辦理變更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