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核發農業使用證明」委託辦理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9規定第1項:「…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
二、為執行前條規定,特訂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1、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並得作為免徵贈與稅使用。
2、免徵遺產稅(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
3、免徵贈與稅((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並得作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使用。
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6條規定,本府訂立委辦作業要點,將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 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全部委由各區市公所辦理。
四、作業流程:
(一)、受理申請:由農地所在地之區公所受理。
(二)、書面審查:
1、審查證件是否齊。
2、審查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五、辦理會勘:會同相關單位實地勘查。
六、核發許可:符合者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