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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

  • 發布單位:農地管理科
  • 分  類:農地管理業務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9規定第1項:「…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

二、為執行前條規定,農業部特訂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1、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並得作為免徵贈與稅使用。

2、免徵遺產稅(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

3、免徵贈與稅((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並得作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使用。

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6條規定,本府已於104年9月24日府農管字第1040248164號公告,將「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所定本府權限事項,委任及委辦本市各區公所辦理。

四、作業流程:

(一)、受理申請:農地所在地之區公所。

(二)、書面審查:

1、審查證件是否齊。

2、審查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五、辦理會勘:會同相關單位實地勘查。

六、核發許可:符合者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