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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書

  • 發布單位:農地管理科
  • 分  類:農地管理業務

◎「農業用地核發農業使用證明」委託辦理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9規定第1項:「…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

二、為執行前條規定,特訂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1、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並得作為免徵贈與稅使用。

2、免徵遺產稅(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

3、免徵贈與稅((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並得作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使用。

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6條規定,本府訂立委辦作業要點,將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 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全部委由各區市公所辦理

四、作業流程:

(一)、受理申請:由農地所在地之區公所受理。

(二)、書面審查:

1、審查證件是否齊。

2、審查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五、辦理會勘:會同相關單位實地勘查。

六、核發許可:符合者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