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規: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應檢附資料:
【1】農民團體:
(1)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2)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
(3)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4)位置略圖。
(5)經營利用計畫書。
(6)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者,免予檢附。
【2】 農業企業機構: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
(3)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4)位置略圖。
(5)經營利用計畫書。
(6)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者,免予檢附。
【3】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1)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2)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
(3)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4)位置略圖。
(5)經營利用計畫書。
(6)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者,免予檢附。
備註說明:
(1)臨櫃或郵寄受理申請。
(2)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3)市府書面初審,經初審符合承受耕地條件者,併同申請案件資料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4)審查許可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承受耕地許可證明書,其有效期間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