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境內休閒農場應依「桃園市休閒農場防疫管理措施」(詳如附件)落實執行相關防疫措施,倘違反防疫措施,本府得令其停業改善。二、期間: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起,停止適用日期由本府另行公告。三、違反本公告且拒絕停業改善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處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