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加班費案例
某機關員工陳○○明知依「○○局員工加班管制要點」之規定,員工因業務需要,在規 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或遇緊急公務應立即加班者,應事先於 該局辦公室自動化系統選填「加班指派單」,敘明具體事由、起訖時間等,俟經單 位主管核准後始可加班,因特殊情形未事先選填加班指派單者,事後亦應選填加班 指派單,陳報單位主管核准。並於加班後再填具「加班費申請單」傳送予各級主管 認核俾利核銷請款,且加班人員應依據核定加班時間刷卡,未依規定打卡者,不予 核發加班費。詎陳○○基於利用職務詐取財物之犯意,於申報加班時間內,外出運動 或逕行返家,待當日申報加班時間屆至時,始返回辦公室打卡,並未有加班之事實, 竟將不實加班事由填載在加班指派單上,逐級陳核並送會相關單位批核後,並據以 填載加班費申請單,使人事及會計人員陷於錯誤,據予核發加班費,嗣因單位主管 發現而將其加班指派單退回,不予核准。陳○○自知有加班不實之情形,除繳回已領 取之加班費外,並於 101 年 7 月 30 日主動向廉政署自首。 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於 102 年 10 月 1 日判決陳OO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 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