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溪護魚
一、近年自然資源保育逐漸受到重視,「封溪護魚」成為許多溪流環境保育社區(團)與當地政府共同之推展重要保育策略。本府依據漁業法第44條規定,公告特定溪流河段之特定時間限制或禁止捕獵使用水中魚類等生物資源,達到資源管理之目的,並由該社區主動配合成立巡守隊與保育社團,共同維護溪流生態資源。
二、目前本府依據漁業法公告之封溪護魚禁漁區、禁漁期及禁止事項如下。
漁區 | 禁止事項 | 漁期 |
茄苳溪(茄苳溪橋至與南崁溪交匯口) | 禁止使用網具類採捕魚類 | 105.8.2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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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街溪(大園區境內) | 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體長八公分以上鰻魚 | 105.8.2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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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市各地方個人或團體申請封溪護漁程序如下:
(一) 公所請專家針對欲封溪河段進行生態評估、辦理公聽會取得居民共識、組織巡守隊。
(二) 公所向桃園市政府提具計畫說明書,提出封溪護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