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標準作業程序
申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農民資格審查
壹、目的: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以便利其農事工作。
貳、摘要:申請人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農業局提出申請,由該局審核後函覆申請人。
參、受理機關: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肆、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
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三、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四、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申請建築農舍作業要點。
伍、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其他文件及份數: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明影本(正反面)。
二、最近一個月內(即申請日前30日內)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
三、經營計畫書,應書明項目:
(一)興建農舍之需求。
(二)既有農業經營現況及規模。
(三)產銷計畫(生產及銷售規劃)。
(四)農舍用地與農業經營用地之整體配置(含圖說及比例尺),並敘明對農業環境之影響。
(五)農舍放流水排水計畫。
(六)其他。(如:1.申請日往前至少2年內每年之農業生產佐證資料(應符合農委會104年9月21日農水保字第1041866479號函釋所列7種類之規定)。2.農舍用地平面配置圖。3.現況彩色照片(至少2張)等)。
(七)應於經營計畫書中載明以下內容並簽章:本人充分瞭解上述經營計畫內容及農舍法令相關規定,並遵守法令規定,日後如有違規情事,願負法律責任。
四、無自用農舍證明及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
五、如為都市計畫土地,應檢附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倘為保護區,應檢附都市計畫實施前,原有依法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且未停止其使用之證明文件(詳如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申請建築農舍作業要點第2點)。
六、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應檢附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或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地辦事處取得申請日前30日內核發之投保證明,無則免。
七、以上文件皆需1式4份。
陸、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無。
柒、名詞解釋:無。
捌、其他:
一、起造人申請興建農舍,應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
二、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農舍建築面積,其面積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得免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