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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分  類:廉政法規
  • 發布日期:110-08-11

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
104年2月9日府採稽字第1040036811號函發布
107年11月16日府採稽字第1070289564號函修正,
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之規定,設立本府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為稽核監督本府各機關辦理之採購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各機關,指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市各區公所。
三、本小組稽核監督範圍如下:
(一)稽核監督各機關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
(二)稽核監督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接受機關補助或受機關委託之法人、團體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
四、本小組之組成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綜理稽核監督事宜;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
(二)置稽核委員若干人,由市長就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或專家學者派(聘)兼之。
(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兼任,督導本小組秘書事務。
(四)置組長一人,由副召集人指派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兼任,綜理本小組行政業務。
(五)置組員若干人,由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擔任,協助稽核委員辦理稽核業務及文書處理等工作,並協助組長處理本小組行政業務。
稽核委員之派(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府內兼任稽核委員因職務異動致未於本府任職者,不在此限。
稽核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兼職費、出席費。
五、本小組之成員有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七條各款情形之一或未能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四條之規定公正行使職權者,應解除其職務。
六、執行秘書之工作如下:
(一)依據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交辦、媒體及民意關切或廠商檢舉資料圈選異常採購案件辦理稽核。
(二)依據政府電子採購網勾稽篩選資料,圈選異常採購案件辦理稽核。
(三)發現各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或異常採購案件有實地專案稽核之必要者,指派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稽核監督。
(四)本小組成員之派聘行政業務。
(五)提供專案小組及外聘稽核委員必要之行政支援。
(六)定期向主管機關彙報稽核監督成果及管考資料。
(七)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交辦事項。
七、組長、組員之工作如下:
(一)協助執行秘書辦理採購稽核相關業務。
(二)本府交辦之一般行政事項(含本小組預算彙編執行及人事管理等事項)。
(三)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交辦事項。
八、稽核委員之工作如下:
(一)承召集人之命,組成專案小組,就重大異常之採購進行稽核監督。
(二)主持稽核監督會議,處理稽核監督相關事宜。
(三)就受派稽核監督之案件,決定是否通知機關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或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或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四)稽核監督完成後,撰擬稽核監督報告,於十五日內向本小組提出。
(五)參與稽核委員會議,審議各委員提出之稽核監督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對於採購稽核業務之推動與興革,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七)其他與採購稽核業務有關之事項。
九、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除涉及本人目前或過去三年內任職機關之採購事項應行迴避外,其迴避準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十、稽核監督依案件來源分為專案稽核監督、一般(書面)稽核監督,經本小組執行秘書或其授權人員指派(定)稽核委員後為之,完成後向本小組提出稽核監督報告,經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核定後函送受稽核機關於期限內改善。
本小組於每月十五日前彙整前月之「稽核監督案件辦理情形一覽表」函送及電子郵件傳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備查,以為績效考核之憑據。
十一、專案採購稽核案件來源如下:
(一)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案件。
(二)經民眾或廠商檢舉之異常採購案件。
(三)媒體報導之異常採購案件。
(四)檢調機關移送案件。
(五)主管機關移送案件。
(六)其他簽奉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核可辦理專案稽核監督案件。
十二、一般(書面)採購稽核案件來源如下:
(一)主動自政府電子採購網勾稽篩選異常採購案件。
(二)採購有異常情形,且可藉由機關提供之採購文件稽核監督其異常情形案件。
(三)其他簽奉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核可辦理一般(書面)稽核監督案件。
十三、本小組成員辦理稽核監督發揮即時防弊興利功能顯著,或執行稽核監督業務績效優良者,得予敘獎以資獎勵。
十四、本小組辦理稽核監督,受稽核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受稽核機關以個案或年度方式辦理懲處:
(一)未依書面通知所訂限期內,將稽核資料送至本小組。若有特殊或緊急情形,不在此限。
(二)於受稽核當日未指派瞭解該案件之採購、履約或相關人員會同受查。
(三)稽核缺失之改善情形逾期未函復本小組,經稽催達二次以上。
(四)受稽核機關同一缺失重複發生達三次。
(五)稽核缺失之改善情形,經受稽核機關函復二次 以上仍未妥適。
(六)其他簽奉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核可者。
十五、本小組視業務所需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研討稽核期間所發生之問題、缺失導正、後續辦理方案或分享稽核之經驗,以提高稽核品質及成效。
十六、本小組發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編列預算支應。